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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来源:西宁城西区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9/1/16 10:28:29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一)成本计量模式  

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满足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除外。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法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都有较明确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规定,如与会计规定不同,则会产生纳税调整;税法一般并不认同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会计上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则会产生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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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会计处理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确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法上体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三)计量模式变更  

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税务处理上,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利得或损失,由于会计上差额调整的是期初留存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无需做纳税调整。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后,按照公允价值模式下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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