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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税会分析

来源:西宁城西区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9/1/16 10:27:04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含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税法上并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作出专门的界定,准则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的房屋和建筑物,税法上是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准则中作为投资处房地产处理的土地使用权,税法上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本文先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转换、处置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税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后通过案例进行详解,以期对财务工作者有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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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  

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建筑物可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所谓历史成本就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可见,在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质上并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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